10.4 抗震性能验算


10.4.1 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10(0.15)g及以上的隧道与地下车站结构,应进行结构抗震性能的验算。
10.4.2 隧道与地下车站结构进行构件性能和结构整体抗震性能验算时,应按本规范第7.7节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0.4 抗震性能验算

10.4.1 抗震性能验算是根据结构物的类型和地震动的等级对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检验,地面结构抗震验算规定不对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0.05g及以下的结构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抗震措施的要求。地下结构的抗震性能优于地面结构,但考虑到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的重要性较高,修复困难,本规范规定对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0.10(0.15)g及以上的地下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0.10(0.15)g以下的地下结构采取构造措施处理。
10.4.2 根据本规范第3.2节的要求,在满足设定的结构抗震性能要求下,构件也要满足性能等级要求。因此对于地下结构应同时对结构整体和构件进行抗震性能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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